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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陳招治
法定代理人 周銘義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有被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尚欠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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