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被 告 陳邱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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