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488,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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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張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自民國98年11月12日起係在台北市○○區○○路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證,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於89年1 月11日向其借款或92年1月28日簽定契據變更約定書時之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又依原告所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11條規定,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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