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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簡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涉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觀契約第21條約定甚明,原告依前開契約請求本金及利息,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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