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213,201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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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舜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進來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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