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舜字、陳文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