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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黃明湧
○ ○ ○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碧玫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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