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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鍾基忠
被 告 觀海極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子瑛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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