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358,2012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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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瑞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正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而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財產權部分1,500 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 元=6,000 元),合計共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原告僅繳納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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