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葉陳美容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葉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傑律師
段思妤律師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羅孟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項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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