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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蘇明輝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
陳培芬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
張佩璘律師
被 告 蘇明聖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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