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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陳世釧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住戶資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其餘起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干擾、拒斥、豎立看板或其他妨害上訴人行使社區住戶權利之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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