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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紹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釧間確認社區住戶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應係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世釧為馥記山莊社區之住戶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關於確認社區住戶資格,核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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