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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反訴 原告 陳俊宏
即 被告 樓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反訴 被告 羅玉梅
即 原告
訴訟代理人 董貞志
黃貞瑛
黃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保證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及反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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