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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賴仁吉
賴素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劉賴雪玉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20日下午3 時2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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