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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潘雲
訴訟代理人 潘柏融
樓
潘萬春
被 告 潘建卿
之1號
潘建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元(計算式:72000+656000+88000+26000=84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尚欠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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