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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
原告與被告錢鑫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72,047 元(返還無權占有土地部分:面積合計24.3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9,098 元/ 平方公尺≒5,087,354 元;
不當得利金額為684,693 元,合計5,772,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扣除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5,849元,尚應補繳32,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台北市士林區光華段三小段116 地號土地自民國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之「當期申報地價」資料。
三、陳報前開116 地號土地附近周邊地區之土地出租市場行情參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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