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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孫玉緯
訴訟代理人 孫玉珍
被 告 侯受銓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被 告 孫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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