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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陳麗珠
被上訴 人 方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叁佰元(即系爭房屋100 年度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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