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李鈺珊
莊碧雯
被 告 李炳輝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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