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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蔡馥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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