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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黃恒香
被 告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娥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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