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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林雍順
被 告 王佳妍(原名王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出具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函予原告,並將前述道歉函副本掛號郵寄予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炳昱、董事洪鴻銘及經理人許瑞珍(地址同為:臺北市○○街00號19樓)。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伊於民國93年間開始與被告交往,遭被告隱瞞其仍具婚姻關係之事實而欺騙感情,復因被告常提及其家境富裕且善於理財,伊不疑有他,於94年8 月間將所有收入交予被告掌理,被告為持續掌控伊之金錢經濟及解決自己隱瞞已婚之問題,於96年10月間欺騙伊聲稱懷有身孕,先於97年3 月間稱其赴紐約為伊父母生金孫,嗣於97年4 月間稱在美國水土不服,轉赴上海待產,至97年6 月間稱在上海產下男嬰,取名「林至尚」,後帶回嘉義老家並申報戶口。
惟被告所為騙局於97年9 月間曝光,所有現金遭其挪用一空,被告為貪取伊之不動產不惜假裝痛改前非,哭訴自己的不得已,跪求伊原諒,以退為進,蟄伏半年。
迄98年3 月間被告再設計頂下服飾店創業須出具票據之騙局,利用伊顧念舊情助其創業之好意,自伊取得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支票2 張,詎料,被告竟事後翻臉,以軋票毀壞伊票據信用,另不斷騷擾恐嚇、讒言構陷毀壞伊之人格、名譽及人際關係,以毀壞伊之工作權等語對伊恐嚇取財,要脅伊將名下山水居社區之不動產過戶予被告,伊不從,即趁伊所任職之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年終考核之際,以上述2 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詆毀伊,並抹黑檢舉伊侵占公款及與女性下屬有染,毀損伊之名譽,致伊遭公司以年終考核去職為手段,強行解雇。
㈡最終被告以前述向伊騙取之2 張支票,訴請伊給付票款200萬元,兩造於100 年10月13日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45號事件中以97萬元達成和解,經被告於101 年2 月14日受領給付在案;
惟被告對於其所為恐嚇取財、毀謗等犯行造成之傷害,完全不願道歉及賠償,遠避大陸滯留不歸,甚至仍繼續違犯家暴令罪、恐嚇罪、毀損債權罪等,足見被告毫無悔改之心,所有惡行罄竹難書,爰請求被告出具道歉信函,並賠償伊分別因恐嚇取財及毀謗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各50萬元及300 萬元,共計350 萬元。
㈢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出具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函予原告,並將前述道歉函副本以掛號方式郵寄予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朱炳昱、總經理洪鴻銘、副總經理許瑞珍(地址同為:台北市○○街00號19樓),以及王境嶽(地址:雲林縣○○鎮○○路000 號)收執。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兩造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後因兩造感情不睦,被告心生不滿,遂基於恐嚇之意思,自98年5 月30日起至98年12月5 日止,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簡訊時間」欄所載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53583859號、0958583859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欄所載之簡訊,至原告所使用、門號09 58533859 號、0921358191號行動電話,以此方式恐嚇原告,致在新北市○○區○○路00號22樓之1 及不詳地點接收簡訊之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復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自98年5 月22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止,於附表三所示之「簡訊時間」欄所載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內容」欄所載之簡訊予原告公司同事即訴外人陳怡君、闕鈺芬、張佩娟、陳明興之特定多數人。
㈡被告因上述犯行,經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易字第109 號判決認定以加害他人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論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又意圖散佈於眾,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論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應執行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
㈢原告係51年7 月14日出生,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名下有不動產2 筆。
被告係48年3 月25日出生,為大專畢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金融保險業,名下有股票2 筆。
以上各項,業據原告提出手機簡訊翻攝照片50張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刑事庭101 年度易字第109 號妨害名譽案件卷宗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閱屬實,堪以認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如上所述,被告自98年5 月22日起至98年12月5 日期間,以傳手機簡訊方式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另自98年5 月22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期間,散佈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於他人,已分別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等人格法益,且衡酌被告行為接續頻繁密集,客觀上顯已對原告造成嚴重之侵擾,致原告受損,其情節自屬重大,均已構成侵權行為甚明,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原告因被告所為上述恐嚇、毀謗之侵權行為,而心生畏懼及名譽受損,衡情,各受有精神上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又原告現年50歲,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名下有不動產2筆,被告則現年53歲,大專畢業,從事金融保險業為生,名下有財產2 筆,兩造經濟狀況均屬小康,已如上述。
本院綜酌上述原告侵權行為之期間、態樣、原告所受損害情狀、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恐嚇及毀謗侵權行為各自請求慰撫金50萬元及300 萬元,均屬過高,應分別酌減為10萬元、40萬元,較為妥適。
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應為50萬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㈡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出具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函予原告,並將前述道歉函副本以掛號方式郵寄予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朱炳昱、總經理洪鴻銘、副總經理許瑞珍及被告父親王境嶽部分:1.查,朱炳昱為臺灣人壽保險公司現任董事長,洪鴻銘現為該公司董事,許瑞珍則為經理人,有臺灣人壽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憑。
渠等3 人雖非被告傳送如附表二、三所示手機簡訊之對象,並未直接收受見聞被告所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項,惟被告發送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手機簡訊予臺灣人壽保險公司之員工陳怡君、闕鈺芬、張佩娟、陳明興等人,進而使公司同事及主管階層人員知悉原告遭傳述指摘不名譽之事,以常情而言,已足令公司同事及主管階層人員對於原告能否適任工作,產生質疑,且洪鴻銘、許瑞珍均為簡訊內容提及之主管人員,復以原告最終因而無法繼續於臺灣人壽保險公司任職,是被告所為上述侵權行為,已然致使被告在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職場環境內之人格及評價受到嚴重貶損。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出具道歉信予原告收執,並將道歉函副本掛號郵寄予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朱炳昱及上述之洪鴻銘、許瑞珍等3 人知悉此情,應屬回復原告名譽所受損害之適當方法。
惟有關道歉函之內容,原告聲明請求附件一之內容,其中後段有關被告切結保證不再為騷擾、毀謗或恐嚇行為,如再犯,願為金錢賠償部分,核屬不作為及賠償給付之承諾,已超逾回復名譽損害之範圍,無從准許。
其餘文字部分,於附件所示範圍,核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式,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2.至於原告並請求將上述道歉函副本亦郵送被告父親王境嶽部分,因本件無足認定被告確曾有對王境嶽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項,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不足認屬回復其名譽之適當方法,即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以及請求被告出具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函予原告,並將前述道歉函副本掛號郵寄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朱炳昱、董事洪鴻銘及經理人許瑞珍(地址同為:臺北市○○街00號19樓),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至本判決第二項係命被告為道歉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件:
道歉信
本人王佳妍(民國97年5 月23日更名前為王春滿),為使林雍順先生人格操守遭受質疑,基於毀謗之故意,自民國98年5 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期間,連續杜撰不實情事,指摘、傳述並加以散佈,致其名譽嚴重受損,並因此自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離職,特此向林雍順先生致上最深的歉意!
此 致
林雍順先生
王佳妍○年○月○日
附件一
(原告請求內容)
道歉信
本人王佳妍(97年5 月23日更名前為王春滿),為使林雍順先生人格操守遭受質疑,無顏立足社會及職場,遂基於毀謗之惡意,長期連續杜撰不實情事指摘、傳述並加以散佈,致其名譽受損非常嚴重,更因此被迫離開台灣人壽保險公司職場,特此向林雍順先生致上最深的歉意!本人同時切結保證,從今爾後,絕對不會再對林先生及其親友或其職場,再犯任何直接或間接形式的騷擾、毀謗或恐嚇行為,如又再犯,每次行為願賠償新台幣壹佰萬元。
恐口無憑 爰立此書
此致林雍順先生
王佳妍○年○月○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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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簡訊時間 │接收人│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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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05月30日│原告 │會讓你所有同事都知道你與闕鈺芬的事是真的…搞│
│ │08:19:08(│ │垮你很簡單,全公司同事手機號碼我都有及各部門│
│ │時:分:秒,│ │FAX…禮拜ㄧ死定 │
│ │下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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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06月2日 │同上 │你的簡訊已傳出給包括律師…問問你屬下、長官有│
│ │10:36:44 │ │無接到簡訊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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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06月2日 │同上 │等著ㄛ…待所有公佈傳真…ㄚ…你的臉往那擺…證│
│ │10:40:35 │ │據會說話ㄛ,證據非警局提供,是陳姓情報局調查│
│ │ │ │員屬公務,他不怕你反告ㄣ…大名可公開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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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06月3日 │同上 │我是壞女人,就壞到底…明天就上場,先傳曖昧簡│
│ │23:52:24 │ │訊朱炳昱手機0936487164洪鴻銘092160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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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06月4日 │同上 │慢慢來,給長官一天一則簡訊或是影印幾本寄送,│
│ │08:01:58 │ │待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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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06月5日 │同上 │…見機ㄛ,不多言…此時的你心是不安的,隨時會│
│ │12:19:21 │ │有曖昧炸彈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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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06月9日 │同上 │…用證據講話是你教的ㄛ!湯悅影帶我會多叩幾份│
│ │13:25:42 │ │,追殺我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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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06月16日│同上 │…放心啦,影帶僅是兩人入宿2203房的鏡頭,並沒│
│ │05:15:47 │ │有A片鏡頭畫面清晰ㄛ,曖昧簡訊是證明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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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06月16日│同上 │…請速搬離…被老闆約談難看ㄛ… │
│ │07:34: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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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06月16日│同上 │看著吧…先弄到你沒工作,支票定跳票信用破產工│
│ │08:39:14 │ │作難找,至於錢不在乎了…要你死的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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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06月16日│同上 │是你讓我精神崩潰,敗壞門風…反正要死一起死,│
│ │08:52:22 │ │我不會讓你得意,員警教我,先讓你丟工作,再處│
│ │ │ │理信用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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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8年06月16日│同上 │我要讓你一無所有的慘… │
│ │09:32: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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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8年06月16日│同上 │…在派出所,說我這人到處搬家設籍…唉,看著吧│
│ │10:21:38 │ │,死期到,全台壽有戲看了,62個部門傳真都有,│
│ │ │ │把經典傳出即可,小寶貝爽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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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06月16日│同上 │…林雍順我將作絕,工作不保,信用破產,工作難│
│ │18:25:09 │ │找…彼此毀滅吧!簡訊說明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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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8年06月16日│同上 │…就是要你死,沒工作,找不到工作…淒慘 │
│ │19:12: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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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8年06月17日│同上 │…提醒你,今不提搞屬下的事,僅提供所有法院通│
│ │07:01:10 │ │知給老闆足以要你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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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8年06月19日│同上 │…簽本票不必押人,每天陪你上下班就可,看你工│
│ │12:08:04 │ │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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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年06月19日│同上 │…把信息放出去,至少讓黑道大哥知我是被欺負的│
│ │12:12:24 │ │,要不會死的不明白,請速解決,水居不會讓你住│
│ │ │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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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8年06月19日│同上 │…是惡靈作怪…我已不是我…感恩你的再造…越來│
│ │13:26:43 │ │越像女王蜂…心很毒辣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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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8年06月19日│同上 │信用破產工作不保時候到了,說到作到決不放過…│
│ │13:26:43 │ │房子最後會是我的,我就是要把你搞到沒工作才彌│
│ │ │ │平心痛,切結寫不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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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8年06月20日│同上 │寫切結是給予保住工作機會,我心軟通知你,律師│
│ │03:16:28 │ │要我不能透露任何…神意ㄛ你死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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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8年06月20日│同上 │最後通牒請於下禮拜二之前給予回覆,不理會可,│
│ │03:45:29 │ │禮拜三我定會有動作已仁至義盡…保工作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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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8年06月21日│同上 │給你至禮拜二,要不從老闆那下手讓你顏面盡失工│
│ │06:27:36 │ │作不保,洪鴻銘已知,只是剛回國公務多,尚沒時│
│ │ │ │間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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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8年06月21日│同上 │我決定把你的醜事鬧大…讓你無臉待公司…唉,我│
│ │06:53:49 │ │急於看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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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8年06月22日│同上 │我不會再給任何信息,朱及洪的禮物,禮拜三快遞│
│ │08:12:13 │ │送至,精典作品各部室應會有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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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8年06月22日│同上 │我已打電話給洪總騙你是小狗…我不只說劈腿事件│
│ │10:20:27 │ │,信用為要ㄛ,主管怎麼當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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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8年06月22日│同上 │洪總座您好:我是李敏貴的朋友王小姐,之前留信│
│ │19:07:16 │ │給您,有關貴公司理賠部經理林雍順先生予屬下闕│
│ │ │ │鈺芬小姐的曖昧關係,知總座早有耳聞,今會派人│
│ │ │ │送交證物,且林雍順詐騙本人200萬元買房買車, │
│ │ │ │人行為不檢,請總座多加關切!王佳妍手機:0953│
│ │ │ │583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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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8年06月22日│同上 │林雍順去死啦,等著別嘴硬,洪總下班收取信件,│
│ │20:20:02 │ │哈…告死你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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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8年07月11日│同上 │不理會我的感受…作絕就是信用破產,工作不保官│
│ │09:37:32 │ │司纏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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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8年08月06日│同上 │妳的醜聞仍持續發燒…希望你別妄求太多,老闆仍│
│ │10:29:38 │ │在觀察中,瓊華中午找吃飯,我沒答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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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8年08月07日│同上 │…我是惡鬼你說的,我將不顧一切攤開所有…朱頭│
│ │07:48:10 │ │僅耳聞…你可以再提告ㄚ…我騷擾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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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8年08月08日│同上 │到時出庭跟檢方說影帶裡的人物是朋友…我已向員│
│ │14:37:14 │ │警說是長官部屬…這都是未來你得面對的問題,已│
│ │ │ │先告知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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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8年08月08日│同上 │我背後的大惡靈要我搞垮你ㄛ…因此別怪我ㄛ…是│
│ │19:44:11 │ │你的劫數,告竊盜引劈腿全多錄,被恥笑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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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8年08月09日│同上 │…社區影帶為證,詐騙…你最好搬離,要不我寫信│
│ │06:28:28 │ │給朱頭並把湯悅影帶寄出下禮拜行動,已通知了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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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8年08月09日│同上 │…要先讓你過的生不如死,朱頭那…闕守義那拆穿│
│ │10:21:07 │ │你假面具…我盧我惡毒…是專門對付你這偽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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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8年08月09日│同上 │待看我怎麼搞你ㄛ…寫信給朱頭,影帶一併證實搞│
│ │10:53:10 │ │屬下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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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8年08月09日│同上 │你試著吧!再次鬧你…,報復ㄛ,沒辦法,我背後│
│ │13:32:22 │ │的大惡魔要我這麼作,我無法控制…公司、闕守義│
│ │ │ │不放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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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8年08月09日│同上 │…治不了你,由朱頭代打…下午已把寄給朱頭的信│
│ │22:09:49 │ │擬好…稍作修正明天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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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8年08月10日│同上 │…無法控制的惡鬼等你提告ㄛ…法律人,我敢傳出│
│ │04:31:52 │ │那麼多罵人的簡訊就不怕,到法院有更精彩的撥放│
│ │ │ │ㄛ,被賤鬼吵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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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8年08月10日│同上 │…我直接寫簡訊給朱頭0936487164…我是另有管道│
│ │05:04:41 │ │交情不同…現要社區監視影帶專輯具體些,讓你百│
│ │ │ │口莫辯致臭名萬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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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8年08月13日│同上 │湯悅影帶再現,僅拷貝六張太少,每個人發一張才│
│ │19:23:53 │ │勁爆…就這樣…我不怕告,強制治療我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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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8年08月13日│同上 │我每日三罵打不同分機,闕鈺芬賤女人…哈…告我│
│ │21:39:30 │ │ㄚ…你沒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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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8年08月15日│同上 │我對付你很簡單,給朱頭傳簡訊確定你與闕鈺芬之│
│ │09:22:34 │ │姦情且我定表明身分,不會是黑函…影帶是個人隱│
│ │ │ │私權…你可提告我ㄚ…我已備好對話,此次非要你│
│ │ │ │搬走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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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8年08月15日│同上 │「林雍順你這三年來姦情被發現後,並無悔意待我│
│ │11:20:29 │ │為此爭執時,你更是粗暴對待,暴力動粗置我於死│
│ │ │ │,佔據我費心購買的家及用我花自備款買的車載闕│
│ │ │ │鈺芬,欠債說沒錢還,竟有錢帶闕鈺芬泡湯住宿吃│
│ │ │ │大餐及買手錶」…對不起…我會將此簡訊傳出後寄│
│ │ │ │證物給貴公司朱董事長及洪總經理…證實黑函描述│
│ │ │ │千真萬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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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8年08月15日│同上 │哈…很抱歉!剛有與闕守義通電話…7月…加上之 │
│ │20:36:31 │ │外宿資料一併寄出,證據會說話,解釋再多無益…│
│ │ │ │報復…報復…退出我費心取得的家,我才會放過,│
│ │ │ │逼你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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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8年08月15日│同上 │我將看你…體無完膚的被鞭屍…哈…更多證據又浮│
│ │20:57:50 │ │現了…事實非黑函…自動請辭免得難堪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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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8年08月15日│同上 │說我製造情節…壞年冬瘋人多ㄛ…定要你付出代價│
│ │22:37:29 │ │…還我所有,大小惡靈?突然想起大是關聖帝君,│
│ │ │ │小的是三太子ㄛ…兩神尊要我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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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8年08月16日│同上 │賤人…假借出差外宿泡湯與林雍順瘋狂作愛,至於│
│ │05:29:24 │ │出差日期我有掌握證據,闕守義為證實已指點他查│
│ │ │ │人資,將拜託瓊華配合提供,妳嘛!再ㄠㄚ…林雍│
│ │ │ │順挫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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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8年08月16日│同上 │通靈說你還有事發生…莫非是我即將把你的醜聞宣│
│ │05:45:21 │ │開給朱頭證明是事實,你知我個性為保護自己不擇│
│ │ │ │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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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8年8月17日 │同上 │…闕守義明將收到快遞,來吧…等你ㄛ… │
│ │00:02: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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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8年8月17日 │同上 │…別忘了神尊助我…闕守義明天收快遞…反應如何│
│ │01:18:53 │ │不知,我沒那能耐讓你沒工作,僅提供朱頭參考…│
│ │ │ │他反應如何我亦不知,說我恐嚇你不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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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8年08月17日│同上 │董座鈞鑒:我是台壽離職員工(很抱歉!不便透露│
│ │01:36:08 │ │姓名)為證實朱公子說的是真話,將寄份有關貴公│
│ │ │ │司前理賠部經理林雍順與部屬闕鈺芬假借出差理由│
│ │ │ │度假外宿影帶請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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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8年08月17日│同上 │票也不必急著軋…影印兩張寄給朱頭並說明你的信│
│ │03:44:23 │ │用狀況…你應知…哈…大難臨頭…神尊送給你的旨│
│ │ │ │意,沒想到報應之快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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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8年08月17日│同上 │提供曖昧簡訊及影帶,唉ㄚ…不怕你告…法庭上對│
│ │03:54:39 │ │話已演練成熟…有影才敢大聲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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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8年08月17日│同上 │哈…闕守義說…(不可能…他年紀跟我差不多)闕│
│ │08:54:55 │ │先生,年紀不是問題,您的女兒假借出差跟他外宿│
│ │ │ │(別亂說ㄛ,有證據?)有證據才敢說話ㄚ…社區│
│ │ │ │監視影帶及溫泉度假村,我今天寄出…很抱歉打擾│
│ │ │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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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8年08月17日│同上 │個性衝動的我…有可能不經思考作出毀你致死的舉│
│ │10:58:38 │ │動…幾則簡訊就可搞垮你…我要愛愛…我需要抱抱│
│ │ │ │老公求安全感…並無為性需求…沒把你當性奴ㄛ…│
│ │ │ │回信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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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8年08月18日│同上 │…今我定要你死,從寄出那些不堪… │
│ │07:57: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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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8年08月18日│同上 │至於你那些曖昧簡訊寫的令人作噁…我不想再次傷│
│ │21:44:07 │ │自己…朱炳昱若有興趣自然會看,拷貝光碟每張7 │
│ │ │ │較划算…就這樣祝你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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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8年08月19日│同上 │我知朱博緯個性,我打他分機故意丟出:林雍順確│
│ │05:13:43 │ │實搞他屬下…有曖昧簡訊ㄛ…要不寄張給你…你嘛│
│ │ │ │…同事以異樣眼光看你們這對狗男女…日後得提心│
│ │ │ │吊膽過,太辛苦了很可能患憂鬱ㄛ,歡迎提告竊取│
│ │ │ │及洩漏個人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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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8年08月19日│同上 │…林雍順你這煙花男…我不會輕易放過你…自作賤│
│ │05:50:18 │ │…傳給所有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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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8年08月20日│同上 │…最後身敗名裂會是你,信件已寫好,證據已備妥│
│ │10:40:02 │ │…將引爆點燃…提告也可…提告前定咬你們這狗男│
│ │ │ │女無法在台壽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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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8年08月21日│同上 │這兩天會寄信給闕守義…已電話聯絡過…我胡搞?│
│ │07:36:20 │ │不…把我當瘋了…強制治療ㄛ…蒐集證據提告…證│
│ │ │ │據會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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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8年08月31日│同上 │已寄出囉…加油…別唬弄ㄛ…趕緊遞狀要不會死的│
│ │16:25:37 │ │很慘…你的誣指我已傳給給羅偵查員要他提告才精│
│ │ │ │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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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8年08月31日│同上 │恐嚇取財?明天答案揭曉…全公司會一片嘩然…男│
│ │22:50:13 │ │主角可能還不知到底發生什事?哈…八卦定會傳回│
│ │ │ │台壽,你永無翻身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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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8年09月02日│同上 │你慘了自找死路,加一誹謗罪…羅偵查員被同事鼓│
│ │04:55:10 │ │勵決提告你…去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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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98年09月03日│同上 │董座鈞鑒:貴公司理賠部經理林雍順之個人品德操│
│ │04:02:26 │ │守有瑕疵,酌請董座…我真的以手寫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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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98年09月06日│同上 │信用破產操守品德有瑕疵(有證明文件)依公司法│
│ │07:21:40 │ │令遵循將會被解雇…你的事證太多了,偵查員(偵│
│ │ │ │查不公開)調閱多方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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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98年09月06日│同上 │哈哈…試試吧!明天各部門應會先收到傳真…嘿 │
│ │22:43: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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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8年09月07日│同上 │闕先生您好:我身分暫時保密,不過商請你注意一│
│ │08:34:32 │ │下令千金的行為…有影帶為證…為取信於您,擇日│
│ │ │ │定把兩人的投宿影帶及進出我家社區監視影帶附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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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8年09月07日│同上 │闕先生您好:令千金一直都在幹好事…公司出差併│
│ │09:13:56 │ │無住宿,當天結束(請致電人資劉經理查明)近來│
│ │ │ │她的原主管為另千金顏面掃地,老闆認為不宜公開│
│ │ │ │作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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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98年09月07日│同上 │煙花男:我要你認清…我不是虛張聲勢ㄛ,賤人父│
│ │09:25:34 │ │母手機電話我都有,手指一案就如給tony…洪鴻銘│
│ │ │ │確知此事…八卦多的很…唉…無恥…今會傳兩張芭│
│ │ │ │樂票給朱炳昱…如何處理信用操守不良的同仁…由│
│ │ │ │法務遵循處置,細節已被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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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98年09月08日│同上 │淫蟲林雍順…你死定了,公司已有人知你作噁的事│
│ │17:21:54 │ │…扯後腿人不知是誰?應是報應吧…丟死臉,很快│
│ │ │ │會傳至老闆那…唉…不干我事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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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8年05月30日│同上 │…今我把你們的曖昧簡訊傳開,看你還有臉待台壽│
│ │09:36:24 │ │嗎?…心機很重陰險我承認,對我好可以無私奉獻│
│ │ │ │,踩到我則非毀滅致死不可,是你犯錯在先別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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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8年05月30日│同上 │…你欠我太多了,這次定把你毀滅至死,反正你早│
│ │10:46:25 │ │已翻不了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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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98年06月02日│同上 │ㄚ寫的好《侵人家產》…用證據說話ㄛ…你自求多│
│ │10:16:06 │ │福,長官電話資料都已提供,不是唬弄工作不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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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98年06月02日│同上 │證據會說話ㄛ,不知朱炳昱,洪鴻銘看了作何想法│
│ │10:25:29 │ │…資料不在我手上,雖沒抓姦在床,與屬下外宿夠│
│ │ │ │勁爆且信用破產…後果結局我已看到,不便透露太│
│ │ │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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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8年06月03日│同上 │你又惹到我啦…明天長官上下將收到曖昧簡訊ㄛ,│
│ │23:12:16 │ │你可以追殺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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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8年06月04日│同上 │…對不起,我已改變策略…等著吧!你工作不保,│
│ │08:13:23 │ │我也很無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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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98年6月6日14│同上 │林雍順你注定死定了,無救… │
│ │:3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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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98年6月16日 │同上 │…決定讓你死 …教我如何消除心頭恨…你速搬離 │
│ │09:14:40 │ │我才會放手,先立切結,我盧性你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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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8年6月17日 │同上 │不是嚇唬你…禮拜四心理稍作準備… │
│ │00:22: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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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8年6月17日 │同上 │今決定要纏到你死…看誰淒慘…是你毀我在先…我│
│ │07:17:31 │ │也不會被?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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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98年6月18日 │同上 │…我一件一件來不急,鐵定要你信用破產、工作不│
│ │07:29:57 │ │保、顏面無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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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98年6月19日 │同上 │…得罪我…踢到鐵板,王學斌說要不要逼你簽本本│
│ │10:56:29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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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8年6月19日 │同上 │昨天我沒跟王學斌提被你告竊盜…只要我開口他絕│
│ │17:19:17 │ │對不會原諒你這麼對我,定會找黑衣人跟你,讓你│
│ │ │ │無法上班,老闆定炒你魷魚,看著辦 │
├──┼──────┼───┼──────────────────────┤
│86 │98年6月21日 │同上 │…我將狠下心,我沒耐心等…看著吧…問過王學斌│
│ │07:58:52 │ │,是呈給兄弟十萬元吃飯費就可… │
├──┼──────┼───┼──────────────────────┤
│87 │98年6月21日 │同上 │…我將反撲,咎由自取ㄛ…痛是你無法體會的…一│
│ │21:48:09 │ │起死 │
├──┼──────┼───┼──────────────────────┤
│88 │98年6月22日 │同上 │求我ㄛ…要不下午將曝光…莫自矜…只要你還錢…│
│ │13:27:51 │ │信用破產?我同情你辛苦工作為生活 │
├──┼──────┼───┼──────────────────────┤
│89 │98年6月22日 │同上 │我是瘋女人哦,沒瘋怎麼對你下手?我已不在乎你│
│ │18:43:50 │ │還會在乎你恨嗎?我知拿不到錢恐嚇?條條道路通│
│ │ │ │羅馬,不會讓你好過的… │
├──┼──────┼───┼──────────────────────┤
│90 │98年6月22日 │同上 │…霸佔財產我真要花十萬元ㄛ…不動你身不違法,│
│ │20:07:55 │ │爛人…我明天傳給朱董,條條道路通羅馬… │
├──┼──────┼───┼──────────────────────┤
│91 │98年6月15日 │同上 │…之後你的行蹤管理員會特別興趣,做人是難,我│
│ │05:59:40 │ │心亂,你知我盧會不擇手段,學你讓你一槍斃命等│
│ │ │ │著ㄛ,我已顧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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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98年6月22日 │同上 │…霸佔財產是事實,搞屬下是事實用證據說話,沒│
│ │20:18:06 │ │錢還我,不會輕易放過…好戲將上場 │
├──┼──────┼───┼──────────────────────┤
│93 │98年6月23日 │同上 │一毛錢不給ㄛ…非常好有種不愧是…臥昭告下讓所│
│ │09:28:08 │ │有人知包括林家人(王家除外)把支票影印傳真寄│
│ │ │ │出惡搞我罪在行… │
├──┼──────┼───┼──────────────────────┤
│94 │98年8月13日 │同上 │給一個月時間,你9/15錢搬走,8/20死賴著霸佔,│
│ │19:17:37 │ │我將軋票直接告…錢可不要,就要讓你無地自容…│
│ │ │ │蒐集提告…每天辱罵爽 │
├──┼──────┼───┼──────────────────────┤
│95 │98年10月12日│同上 │告我竊盜是你不幸的開始…知我個性絕不會饒你…│
│ │12:57:20 │ │想要有婚姻就盡速搬離我辛苦得來的家 │
├──┼──────┼───┼──────────────────────┤
│96 │98年10月05日│同上 │真相出爐有人會工作將不保…已提供了…恐嚇?證│
│ │11:40:28 │ │據會說話 │
├──┼──────┼───┼──────────────────────┤
│97 │98年10月05日│同上 │…至於你是否能熬到年底考核看你命啦…權不在我│
│ │16:05:37 │ │,在公司內規,告我恐嚇可 │
├──┼──────┼───┼──────────────────────┤
│98 │98年10月05日│同上 │…今生了結吧,累世糾葛太傷太累了,是你死…還│
│ │19:29:54 │ │是我死,相欠債遺禍害 │
├──┼──────┼───┼──────────────────────┤
│99 │98年10月06日│同上 │…給老闆的信已寄出…內容不知ㄛ…恐嚇?絕對沒│
│ │19:29:54 │ │有… │
├──┼──────┼───┼──────────────────────┤
│100 │98年10月07日│同上 │…你應知我個性…不理會…就鬧更大….要週遭人 │
│ │07:34:54 │ │知你…反正已陷入泥濘無法自拔…就一起死囉 │
├──┼──────┼───┼──────────────────────┤
│101 │98年10月07日│同上 │…我盧到你週遭人全知…你再去解釋喔…我是瘋女│
│ │10:50:55 │ │,誰信 │
├──┼──────┼───┼──────────────────────┤
│102 │98年10月08日│同上 │…我是準備坐牢ㄚ…毒辣?你致我於死…是你無情│
│ │23:20:05 │ │在先…別怪我失控… │
├──┼──────┼───┼──────────────────────┤
│103 │98年10月09日│同上 │林雍順你劈腿就是劈腿…貪財…證據會說話ㄛ…監│
│ │09:40:37 │ │視影帶會作假?…假借出差投宿溫泉飯店被台壽同│
│ │ │ │仁撞見,做何解釋…品格之低劣,台壽怎會用你這│
│ │ │ │惡質主管?即將把事實公佈… │
├──┼──────┼───┼──────────────────────┤
│104 │98年10月09日│同上 │剛那封信是傳給洪鴻銘的…我有證據跟你玩…看台│
│ │09:50:54 │ │壽人怎麼看你…作人何不抬頭挺胸、光明正大點 │
├──┼──────┼───┼──────────────────────┤
│105 │98年10月09日│同上 │…我將讓你體無完膚…就在公佈事實… │
│ │13:32:24 │ │ │
├──┼──────┼───┼──────────────────────┤
│106 │98年10月09日│同上 │趕緊消毒去ㄛ…破壞你好事…再向對方說:瘋女人│
│ │18:25:27 │ │別理她ㄛ…珍重… │
├──┼──────┼───┼──────────────────────┤
│107 │98年10月10日│同上 │你死定了…愈挖愈臭…天理難容,逐一紀錄等死ㄛ│
│ │15:56:08 │ │ │
├──┼──────┼───┼──────────────────────┤
│108 │98年10月11日│同上 │…問問闕守義收到多少資訊,保留你面子為把影帶│
│ │06:42:40 │ │寄給他看…再提告ㄚ…毀你?小朱也知你劈腿事件│
│ │ │ │ㄛ… │
├──┼──────┼───┼──────────────────────┤
│109 │98年10月11日│同上 │為戳破你謊言有提供你們的曖昧簡訊給檢察官,餘│
│ │08:38:11 │ │不多說…偵查不公開,證據會說話ㄛ…哈…毀你?│
├──┼──────┼───┼──────────────────────┤
│110 │98年10月11日│同上 │…你最好識相搬離山水居…鬥垮我?你差遠咧…我│
│ │19:08:35 │ │心機重ㄛ… │
├──┼──────┼───┼──────────────────────┤
│111 │98年10月11日│同上 │曖昧簡訊存隨身碟,會影印幾則較勁爆的寄給闕守│
│ │23:52:47 │ │義先生…反正女兒被騎多年了,全公司都知道… │
├──┼──────┼───┼──────────────────────┤
│112 │98年10月12日│同上 │我將繼續未完成的工作…把你的事蹟全抖出來,給│
│ │07:28:25 │ │洪鴻銘的簡訊他應已看了,據小朱說…建議我列印│
│ │ │ │加手寫…恐嚇你?應是嚇到尿失禁吧…在意工作?│
│ │ │ │…哈哈…闕守義那我定會讓他全盤皆知,男主角將│
│ │ │ │曝光… │
├──┼──────┼───┼──────────────────────┤
│113 │98年10月12日│同上 │…你等著闕守義到公司來…我已有人證請他連絡人│
│ │09:44:17 │ │資《劉瓊華經理》哈…鬥垮我 │
├──┼──────┼───┼──────────────────────┤
│114 │98年10月12日│同上 │之前有跟闕守義說明…信件都有複製給小朱,為多│
│ │09:58:32 │ │一個人知內情 │
├──┼──────┼───┼──────────────────────┤
│115 │98年10月14日│同上 │據說劈腿小小錯的誹聞在理賠部又耳語,小朱把我│
│ │07:02:29 │ │傳給他的10則極具噁心的曖昧簡訊傳慧芬…當時忘│
│ │ │ │了交代別再傳出…不過也許是報應,有一則按太快│
│ │ │ │真的傳給朱董…等著大家比士你們這對狗男女嗯,│
│ │ │ │不放棄再給闕守義更多資訊 │
├──┼──────┼───┼──────────────────────┤
│116 │98年10月14日│同上 │…我決不放過任何讓你出醜的機會…據說你對件人│
│ │07:16:34 │ │是特別照顧哦…報應到,年終考績不會太好,別抱│
│ │ │ │希望… │
├──┼──────┼───┼──────────────────────┤
│117 │98年10月14日│同上 │定要你死的很慘…等你提告呵… │
│ │10:20:23 │ │ │
├──┼──────┼───┼──────────────────────┤
│118 │98年10月15日│同上 │哈…暫時保密,定要你付出代價,趕緊提告啊ㄛ…│
│ │11:07:50 │ │我已不客氣的出手了… │
├──┼──────┼───┼──────────────────────┤
│119 │98年10月18日│同上 │唉,賤人…看著吧,死期到,全台壽有戲看了,62│
│ │08:11:43 │ │個部門傳真都有,把精典傳出即可…證據確鑿我不│
│ │ │ │怕…讓全天下認識林雍順 │
├──┼──────┼───┼──────────────────────┤
│120 │98年10月19日│同上 │等你提告…我決定讓你死的很難看…趕緊消毒說沒│
│ │07:54:04 │ │有的事,很難辯解為何兩人投宿ㄣ…闕守義愣住了│
│ │ │ │,說出差日期…他啞口無言ㄛ… │
├──┼──────┼───┼──────────────────────┤
│121 │98年10月19日│同上 │…要不待我把證據湯悅影帶及曖昧簡訊(影印)寄│
│ │07:54:38 │ │撫遠街399巷…要解釋就百口莫辯ㄛ…反正朱炳昱 │
│ │ │ │知你搞屬下加證據會說話 │
├──┼──────┼───┼──────────────────────┤
│122 │98年10月19日│同上 │…看我如何搞大…損失更多會是你,工作?老闆的│
│ │08:07:34 │ │權利…闕守義我仍沒放棄ㄛ,顧及你面子影帶未寄│
│ │ │ │出 │
├──┼──────┼───┼──────────────────────┤
│123 │98年10月20日│同上 │…定要打官司?我會讓你沒工作…你可以藉此告我│
│ │07:56:34 │ │妨害自由…我怕你?給朱炳域的第二封信用轉述即│
│ │ │ │可,年終將至報應已到 │
├──┼──────┼───┼──────────────────────┤
│124 │98年10月21日│同上 │洪鴻銘早知你們這對狗男女的事…要你好好處理是│
│ │07:09:14 │ │為保有你工作…闕守義?你可建議他告我騷擾ㄛ…│
├──┼──────┼───┼──────────────────────┤
│125 │98年10月29日│同上 │致你於死地很簡單,私用公款擅用理賠審議金,有│
│ │09:06:58 │ │證據ㄛ…你太輕忽了…但我惡質?若你有良心自己│
│ │ │ │先撤回告訴…我反告輕而易舉 │
├──┼──────┼───┼──────────────────────┤
│126 │98年11月02日│同上 │…非得搞到全台壽人都知你欠我錢,劈腿闕鈺芬還│
│ │22:51:24 │ │霸佔我財產,毀謗?證據已付…雖無權但曖昧簡訊│
│ │ │ │為證… │
├──┼──────┼───┼──────────────────────┤
│127 │98年11月07日│同上 │提供曖昧簡訊及住宿影帶給警察,他們看了、聽了│
│ │07:02:30 │ │,為辯解我身心靈受害才去做反擊…下次提告請你│
│ │ │ │避開竹圍…鑒察官會採心證 │
├──┼──────┼───┼──────────────────────┤
│128 │98年11月07日│同上 │曖昧簡訊及住宿影帶,是舉證非恐嚇取財,丟工作│
│ │20:39:20 │ │? │
├──┼──────┼───┼──────────────────────┤
│129 │98年11月08日│同上 │…是該我出手的時候了,給臉不要臉請法官或老闆│
│ │08:10:19 │ │公斷? │
├──┼──────┼───┼──────────────────────┤
│130 │98年11月08日│同上 │劈腿搞屬下被調職是口耳相傳…台壽每個同仁正期│
│ │11:15:08 │ │待公開事證ㄛ…當事人心知、劉瓊華早知…很不巧│
│ │ │ │…蛋再密也會有縫隙ㄛ…可悲 │
├──┼──────┼───┼──────────────────────┤
│131 │98年11月21日│同上 │竊盜?恐嚇?透露給你…我提供你們的曖昧簡訊讓│
│ │08:07:54 │ │法官知林雍順惡劣無恥… │
├──┼──────┼───┼──────────────────────┤
│132 │98年11月24日│同上 │你必死無疑,宏利將反告你,他們法務蔡律師已排│
│ │10:36:57 │ │定審查 │
├──┼──────┼───┼──────────────────────┤
│133 │98年11月27日│同上 │哈…詐領?等著調查吧!你可提告喔…保險局有…│
│ │22:59:44 │ │保密… │
├──┼──────┼───┼──────────────────────┤
│134 │98年11月30日│同上 │…請放心已有稍透露給學姐知…劈腿已夠驚嚇他們│
│ │23:39:50 │ │了… │
├──┼──────┼───┼──────────────────────┤
│135 │98年11月30日│同上 │林雍順你劈腿就是劈腿…貪財…證據會說話ㄛ…監│
│ │12:28:14 │ │視影帶會作假?…假借出差投宿溫泉飯店被台壽同│
│ │ │ │仁撞見,做何解釋…品格之低劣,台壽怎會用你這│
│ │ │ │惡質主管?即將把事實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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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98年12月01日│同上 │陳明興及施瓊華有收到信?請你問問…要不要再寄│
│ │10:40:50 │ │出有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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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98年12月06日│同上 │…我將你告我竊盜及你詐財的事實寄給學姊…後續│
│ │10:33:58 │ │由她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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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98年12月04日│同上 │人資告狀…哈…公司員工已知你倆通姦去…不信問│
│ │09:35:56 │ │林士聘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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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98年12月05日│同上 │準備在庭上播放《我劈腿是小小的錯…髒話連篇》│
│ │09:35:56 │ │唉…是誰丟臉無恥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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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98年12月05日│同上 │因你的偽證…已在同業傳開醜聞…有付庭上你說的│
│ │10:36:16 │ │所有…包括做爸爸的心情?哈…自欺欺人…那段時│
│ │ │ │間竟仍跟闕鈺芬到處住溫泉飯店…故事一連串可問│
│ │ │ │陳明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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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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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簡訊時間 │接收人│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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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6月5日11│告訴人│煙花男…請把山水居讓給我,你另找窩較心安過餘│
│ │:43:22 │林雍順│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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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8月12日 │同上 │已事先忠告了ㄛ…過戶…支票還你,要不禮拜五前│
│ │01:22:25 │ │軋票…不至於拖到年終,年終獎金別肖想了,給朱│
│ │ │ │頭的信我將手寫寄出,最後一擊不擇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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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8月16日 │同上 │…下禮拜不回覆同意過戶,我將請律師寄出證據給│
│ │04:35:26 │ │台壽所有人,不是唬弄…你是知道名單及傳真機號│
│ │ │ │碼我有…請離開吧,我將搬進山水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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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8月20日 │同上 │…有掐死你的證據…8/26印鑑證明三份及房契…備│
│ │10:56:43 │ │妥請通知…軋票是最後一招,第一招定要你無臉立│
│ │ │ │足台壽同業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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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8月20日 │同上 │這次不是跟你鬧著玩,作最後一擊…請還我房子…│
│ │12:08:04 │ │下午問三太子…給朱頭、闕守義及台壽同事的一封│
│ │ │ │信已備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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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8月21日 │同上 │打鐵趁熱…趁朱頭對你不信任時,給予重重一擊…│
│ │07:15:56 │ │效果更佳…自作自受…醜聞將繼續延燒…申請印鑑│
│ │ │ │證明午休時間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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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10月16日│同上 │家不還?將損失更多、顏面盡失ㄛ…你將損失更多│
│ │09:37:25 │ │,台壽文化我很懂,主管信用破產及朱老闆應已知│
│ │ │ │你私生活不檢點,會做何處分不知,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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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10月16日│同上 │家我要..請你搬離,才會有幸福婚姻…把家過戶給│
│ │12:09:00 │ │我,我太壞了不會有婚姻…鑰匙可給你兩副…上法│
│ │ │ │院你難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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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10月18日│同上 │再次提醒你硬要搞的很難看我就奉陪到底,你週遭│
│ │08:50:00 │ │朋友將會收到簡訊…內容?應有嚐到我的毒辣喔…│
│ │ │ │卦象已說明房子會是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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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10月18日│同上 │家讓出…你才有幸福婚姻,要不路是你自己走絕了│
│ │10:24:25 │ │…留活路給你偏要走絕路換苦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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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10月18日│同上 │…僅希望你把家過戶給我,支票還你撤銷信用破產│
│ │16:35:00 │ │,真不想毀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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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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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簡訊時間 │接收人│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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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5月22日 │陳怡君│怡君好:本不該破壞妳對長官的印象,我是春滿姐│
│ │23:23:23 │ │,妳應該有耳聞我與雍順的戀情,今僅要妳更瞭解│
│ │ │ │闕鈺芬,他跟林雍順有染已三年,妳應有聽過此段│
│ │ │ │緋聞,林鳳品許瑞珍甚至洪鴻銘都曾當面訓誡過林│
│ │ │ │雍順,他雖未婚但也之能與屬下搞關係,闕鈺芬趁│
│ │ │ │我回南部到我家(竹圍)過夜多次有監視器為證,│
│ │ │ │礙於他的前途我採無聲,之前你們理賠到臺中外訓│
│ │ │ │闕鈺芬單獨搭他車回程去泰安湯悅泡溫泉過夜,這│
│ │ │ │我無權過問因與他無婚約,很不巧前年在礁溪冠翔│
│ │ │ │飯店被同事撞見,有人證在,這純屬私事,我很少│
│ │ │ │打電話到公司,聽說妳對我有成見,感情的事是很│
│ │ │ │難解釋,我罵過闕鈺芬,因此你們4/11外訓他跟你│
│ │ │ │一同搭車,我握有證據對他們是不利的,闕鈺芬情│
│ │ │ │人節傳給林雍順很巧被我攔截,聲稱親愛的老公,│
│ │ │ │去年林雍順生日卡片唯獨她寫親愛的經理,我不是│
│ │ │ │吃醋,是她過份破壞當第三者且林雍順包庇自己的│
│ │ │ │過錯及闕鈺芬不懂事,把我罵她的事跟林雍順告狀│
│ │ │ │,他動手打我,今換成妳會如何?跟妳說那麼多只│
│ │ │ │是想讓妳瞭解,為何人資會問經理賠部尚麟,有關│
│ │ │ │經理的情史…希望妳知道後默默擺心裡別再傳出,│
│ │ │ │且不能讓林雍順知道我傳簡訊給妳,就像闕鈺芬很│
│ │ │ │毒告狀我被鞭打,有可能會被殺(現我與他同居)│
│ │ │ │我也警告過闕鈺芬,林雍順此次升遷是背洪鴻銘以│
│ │ │ │搞屬下理由刷下的,我知道妳很努力也很正派,看│
│ │ │ │完刪除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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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5月26日 │陳怡君│陳怡君為證實我講的是事實,很快妳就會收到我傳│
│ │19:45:52 │ │出他們曖昧簡訊,我真不知你會吃醋ㄝ,是我錯估│
│ │ │ │妳了…證明我沒瞎掰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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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5月27日 │陳怡君│別低估我的智商,有證據才敢說,默默進行已一個│
│ │14:30:37 │ │月,試著看有無機會想挽回,對妳很失望 … 湯悅│
│ │ │ │影帶在朋友那我尚未看,2203號樓中樓房簽你的卡│
│ │ │ │…唉,只是要妳雞嘴變鴨嘴,我無權抓妳姦,已有│
│ │ │ │告知闕鈺芬9/26兩人投宿湯悅,她默認,沒講話,│
│ │ │ │因進駐時間地點一清二楚,就像她12/8到家裡被我│
│ │ │ │到管委會調監視器一樣,她也沒想到我會這樣做,│
│ │ │ │所以愣住了,我說我不怪她,壞在妳這位長官,搞│
│ │ │ │屬下事件老闆已知,她當第三者是會有報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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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5月27日 │陳怡君│林長官社區監視錄影帶已拿到,97.5.2下午4:25進│
│ │22:16:34 │ │隔天5.3中午13:50離開,97.12.7晚去天母忠誠路 │
│ │ │ │吃海鮮12.8下午16:30離開,請林長官解釋孤男寡 │
│ │ │ │女獨處一晚是蓋被純聊天ㄛ…我拷貝後將堵陳怡君│
│ │ │ │(要她對妳死心)及備用傳出洪鴻銘,此信我也會│
│ │ │ │轉怡君,無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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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5月28日 │陳怡君│應知你們投宿湯悅錄影帶已拿到了,雖然看不到妖│
│ │06:30:28 │ │精打架,只要證明你們確實有姦情,別質疑,妳可│
│ │ │ │打電話恐嚇湯悅,人家定否認資料外洩,就像你姦│
│ │ │ │情被發現也會打死不認,我沒資格抓姦,我僅要全│
│ │ │ │公司上下確定妳的狼情,妳比我更可惡ㄣ!我已備│
│ │ │ │妥所有待反擊,對得起我嗎?是你無情在先…闕鈺│
│ │ │ │芬我會複製給怡君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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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5月28日 │陳怡君│怡君,因為你的不守信讓我與林雍順提早分手,我│
│ │18:59:58 │ │要妳一輩子不安,對不起我,當妳看完此信後妳自│
│ │ │ │己省思,一個女人被對方背叛的心情及被妳加速商│
│ │ │ │愛的情緒會好嗎?妳看完此信妳可以偷偷告訴我說│
│ │ │ │,妳對我很抱歉!還是選擇再傳給林雍順要功,妳│
│ │ │ │自己決定,以下士林擁順2007/11/ 3主管會議在僑│
│ │ │ │園下課後傳給闕鈺芬的簡訊,我無意間看到後開始│
│ │ │ │追查,結果他們已在2006/5就已通姦這是身為女人│
│ │ │ │遭受背叛的痛,妳竟不懂事加速破壞,請妳省思是│
│ │ │ │否該道歉,如有偽造不得好死,我為取信你不惜發│
│ │ │ │重誓,妳自己做判斷,要是你,妳不瘋才怪ㄍ親親│
│ │ │ │小寶貝,妳清愛的下課囉…還好後來沒被特別點到│
│ │ │ │名…暫時過關!小寶貝好好玩一下,也要注意行車│
│ │ │ │安全喔…先緊緊抱一下…嗯…MMMMM…MUST那已成 │
│ │ │ │往事,請妳別在製造破壞,我與他將進入官司訴訟│
│ │ │ │,妳百心裡即可,唉…請妳瞭解我的痛…你實在太│
│ │ │ │不懂事了,我已幾天沒吃沒睡,你忍心在傷害我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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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5月30日 │陳怡君│鈺芬:妳慘了!唬弄我,以下是我寫給他的,一併│
│ │03:25:26 │ │給妳ㄍ今是你姦被我發現,對得起我嗎?湯悅錄影│
│ │ │ │帶已拿到,妳太可惡了…對妳付出不夠多嗎?講的│
│ │ │ │好聽是我讓闕鈺芬有虛可入,是你是你作賤要不就│
│ │ │ │是她丫,我會複製讓怡君也扎一腳更認識你們倆的│
│ │ │ │姦情,看妳這長官的臉往那擺我忍受痛苦妳覺得理│
│ │ │ │所當然,還暗通款曲,這次我準備好你們的曖昧簡│
│ │ │ │訊及投訴湯悅錄影帶豁出去了ㄛ,大家一起死吧…│
│ │ │ │要不你們這對狗男女下跪道歉!我才會放手,否則│
│ │ │ │…官司照走,工作難保,你自己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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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6月04日 │陳怡君│別說你日子過的多苦,有錢買手錶送闕鈺芬算渡夜│
│ │11:53:00 │ │費、泡湯住宿、吃情人餐啦,我虐待你了ㄛ,才往│
│ │ │ │外發展搞劈腿ㄛ,行義路櫻花崗新竹楓烏來巨龍都│
│ │ │ │事證具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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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詳時間 │闕鈺芬│爛女人 … 證據會說話,明知我與林雍順關係,你│
│ │ │ │不介意他腳踏兩條船,難怪他說妳愛人家幹妳,白│
│ │ │ │操也爽,ㄛ不,有拿他給的手錶及吃飯當度資費闕│
│ │ │ │守義羞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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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詳時間 │闕鈺芬│爛女人,這是我們的對話,妳太髒了,搞3P嗎?< │
│ │ │ │ <很想跟老公愛愛是尋求愛的基點,並非婆好色 │
│ │ │ │,婆有感情潔癖,說什麼帶胸罩做愛…老公你太不│
│ │ │ │瞭解婆了,你我都愛脫光連套子都不戴及摸婆奶奶│
│ │ │ │的真實感,…是你遇見鬼…真的小人太多,為何那│
│ │ │ │麼氣瓊華?許瑞珍也沒幫你“讚聲丫”黑函內容我│
│ │ │ │大概知,但真實性?朱頭僅向洪總透露,瓊華不知│
│ │ │ │內容(她告訴我)事已過…要翻身真要等待時機,│
│ │ │ │考試?年紀已大,別太辛苦…婆希望樂見老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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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詳時間 │闕鈺芬│應是屬下沒人搞樂於被你搞 … 這也不能怪你,你│
│ │ │ │都說她醜、沒感情 … 她還仍願意自己送上門,不│
│ │ │ │搞是笨蛋,我說這些都是真話ㄛ…傳出…我不怕被│
│ │ │ │告,影帶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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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詳時間 │闕鈺芬│林雍順,我兒至尚是我背的業障,你謀殺罪責更深│
│ │ │ │,弄到流產…你甚至無懼仍與闕鈺芬在外住宿瘋狂│
│ │ │ │作愛…全是你造的孽…報應已浮現…不順升遷受阻│
│ │ │ │官司纏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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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詳時間 │闕鈺芬│男方說你醜但很會叫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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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詳時間 │張佩娟│闕鈺芬賤女人;將傳給你朋友…若說謊可以提告我│
│ │ │(再由│,我會不顧及面子寄影帶及讓你爸知你是主動送上│
│ │ │張佩娟│門,調我家去年12/8及5/1前年12/23監視影帶為證│
│ │ │轉發送│,林雍順向我道歉訊提及你吃上癮主動打電話約作│
│ │ │予闕鈺│愛…呸…真是不要臉,林雍順說你很醜且不是處女│
│ │ │芬) │又主動送上門不吃是笨蛋,犯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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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詳時間 │張佩娟│於2006.1.17住關渡山水21樓就已跟闕鈺芬有染每 │
│ │ │(再由│個月趁我不在陸續進入影帶為證,雖無權抓姦,竟│
│ │ │張佩娟│敢於2006.5.22騙我錢財買22樓,姦情繼續被我抓 │
│ │ │轉發送│到,曖昧簡訊在我手上…去年9/26與闕鈺芬住湯悅│
│ │ │予闕鈺│度假村,打電話問他爸爸,他說出拆丫…我顧及你│
│ │ │芬) │面子不敢張揚,林雍順你變本加厲動手打我殘暴至│
│ │ │ │極,將讓你周遭人認識你這偽君子,朱炳昱事顧及│
│ │ │ │男人面子不敢直接說你被調職原因,你誤以為…黑│
│ │ │ │函是事實…證據已浮現,與屬下搞姦情,說闕鈺芬│
│ │ │ │不是處女也是眾人用過,你不必負責,以上若有半│
│ │ │ │句假話,你可以告我毀謗…此信已傳出給所有認識│
│ │ │ │你的人…林雍順闕鈺芬是狗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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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8年10月21日│陳明興│林雍順你批腿就是批腿…貪財就是貪財…證據會說│
│ │20:40:00 │ │話ㄛ…監視影帶會作假?關鈺芬確實趁我回南部住│
│ │ │ │進家裡,你可向檢察官說:那一夜是蓋棉被純聊天│
│ │ │ │丫…假藉出差投宿溫泉飯店被台壽同仁撞見,做何│
│ │ │ │解釋…未婚就可亂搞阿…品格之低劣,台壽怎麼會│
│ │ │ │用你這惡質主管?即將把事實公佈…劈腿、詐財又│
│ │ │ │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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