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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岳瑞武
被 上 訴人 杜宜蓁
法定代理人 杜武哲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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