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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惟查原告另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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