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被 告 王崧驊 現收容.
兼法定代理 王棋詠
人
金孝花
被 告 周子鈞
兼法定代理 周志華
人
徐鶴玲
被 告 顏邵宇
兼法定代理 顏志成
人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