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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鄒鴻慈
鄒鴻恩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秀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張秀瓊
訴訟代理人 李佳紋律師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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