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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吳太發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廖學順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於本訴繫屬中對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30,1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46元,茲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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