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訴,449,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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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黃秀梅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寄送本院之起訴狀,其內容略以:「①煩請撤出進駐利用看電視賺廣告費之家樂福、警察、中華電信等電視所有人,…請他們離開還我們正常沒受監視、監聽的家庭生活,如此困難?這種有家歸不得,沒隱私之視訊生活如何過?請不要干擾利用親戚們。

②請別佈下天羅地網監聽、電話、電腦、作弊抓猴…我和老公兄弟妹皆受牽連,請別製造白色恐怖,…在家看電視看那台裡外皆不是人,幫忙賺錢不要受電視台視訊公測?在家所有舉動被看得清楚。

說明:…警方、家樂福等電視人整天24小時視訊利用我家看電視賺廣告費,集體霸凌入侵進駐我家6 年餘,進帳應各以好幾億計算,仍貪而不厭…各種花招、理由藉口勒著脖子攬著賺欲永遠免費利用我家成惡魔島,成他們的專屬廣播廣告吸金指揮電台,操控一切,想當王,連鎖機構多,不自己裝賺更多…上告申訴換來警察、家樂福等電視人視訊…早已不知被警察看多少年了,…使家住不得搞成動物園、水族箱…有家歸不得,家裡24小時一直被警方、家樂福等電視人監視看,甚至不知在那被加上網視訊,家裡全都露,作啥他們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家不敢洗澡、打電話、作重要事,連寫信得寒風苦雨流浪處理,真是受罪。

在家不放心,在外找工作,擔心被監聽,誤人誤己,電視說我家國內、外有更隱密的夜景圖,於奇摩有貓咪網可看家裡所有一切舉動,曾於100 年底在醫院借人電腦查證貓咪網曬月亮網出現時間外貓咪三人組、七龍珠、憤怒鳥…隔天再查,即不見此網,當時常有警察巡邏早通風報信,我一直受監視中,現在不知被PO在哪?他們如何知我何時起床、出門等一切舉動,現網路時代,不知家被弄得如何淒慘落魄?電腦飲料廣告,要當人參利用…查詢各大電視台等媒體即知啥原因?從電視得知是淡水水碓分局郭建宏和堂兄弟等警察和家樂福等財團為作節目吸收廣告串連所為,為了私利不顧人沒隱私,各種花招理由倫敦奧運…把家搞成不能沒有你控制,達永遠利用,貪而不厭,吸金不放老公、我、兄弟妹妹亦受牽連、被利用,很可恨」等語,並提出風水世家、父與子、新兵日記、夜市人生等節目光碟等,並表示已於劇情、歌詞中說明,但所欲請求對象仍有未明,本院無從判斷原告訴究對象為何人,因此亦導致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亦有不明,且本件究係請求確認何種法律關係或係請求何人為何種給付亦不完整,究係依據何種依據為本件請求亦未表明清楚。

上開書狀所載各項,未符首揭所示各該規定,起訴程式尚有未合。

本院無從將書狀送達「被告」,遑論被告能為答辯,本院亦無審理範圍,於法均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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