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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王經宇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許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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