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訴,79,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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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曹陳富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麗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71,000 (10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x56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x 1/4 (權利範圍)=2,394,000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69,542 (10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x150.86(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6,394,277 元。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71,000 (100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元/ 平方公尺)x0.14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x1/4(權利範圍)=5,985元。
(四)2,394,000+6,394,277+5,985=8,794,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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