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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許珮甄
代 理 人 林美足
聲請人聲請宣告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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