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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王添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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