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裕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義
代 理 人 徐北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6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提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3,482元 │EC7876707 │101年6月20日 │
│ │司 許榮木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