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泉發
代 理 人 楊清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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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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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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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13,400元 │DR8135643 │101年5月30日 │
│ │司 葉泉發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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