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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施燕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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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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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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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65454-2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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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97850-9 │ │1張 │1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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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75167-0 │ │1張 │278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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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52977-1 │ │1張 │314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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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29966-5 │ │1張 │236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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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06962-0 │ │1張 │28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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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483949-4 │ │1張 │301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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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561352-5 │ │1張 │371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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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638952-6 │ │1張 │242股 │ │
├─┼───────────────┼──────────────┼────┼───┼────┼───┤
│10│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767871-9 │ │1張 │124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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