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立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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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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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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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巴農理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83年2月4日 │83年10月4日 │2,000,000元 │ │ │
│ │,闕壯圖,鄭朝進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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