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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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