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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胡麗珠
胡淑珠
胡惠珠
胡真珠
高子恩
高子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被 告 胡獻發
胡獻輝
胡瑋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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