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3619,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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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顯鴻即廣運實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紡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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