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4566,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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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立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游阿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陳報聲請人有無更名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2 年3 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另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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