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5378,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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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鴻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凱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筱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秀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芃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賈素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炳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鴻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凱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筱莊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秀卿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甄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賈素敏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炳坤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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