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6120,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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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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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劉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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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呂林桂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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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涂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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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鄒鄭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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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許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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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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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張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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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曹菀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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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黃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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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吳江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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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胡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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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黃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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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胡秀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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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黎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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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彭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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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范月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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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胡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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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胡木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為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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