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6121,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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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月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勤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宏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月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美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梅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進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鎮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如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宜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孟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桂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清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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