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
債 務 人 徐寳甯即徐子甯即徐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附件二」。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㈠中第四行以下關於「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卷」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中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件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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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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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計│
│ 6 年。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2 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115 元,各債│
│ 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首期增加清償│
│ 6 萬7,762 元,計7 萬4,877 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
│ 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
│3.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債│
│ 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
│ 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4.債權總金額:5,98萬4,632元。 │
│5.總清償金額:58萬42元。 │
│6.總清償比例:9.6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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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每期受分│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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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5,944 │ 376 │ 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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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63,751 │ 551 │ 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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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93,726 │ 468 │ 4,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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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2,581 │ 384 │ 4,036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40,461 │ 643 │ 6,762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6,352 │ 55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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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0,528 │3,876 │40,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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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41,289 │ 762 │ 8,024 │
├──┼───────────────┼─────┼────┼────┤
│ │合 計 │5,984,632 │7,115 │74,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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