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540,2015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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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通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伍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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