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建,23,2018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其中一人如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一上訴人於其已繳納裁判費範圍內同免責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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