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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王貽雋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宗典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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