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1562,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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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劉毓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德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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