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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莊康信
蔡俊慶
被 告 楊佳蕙(原名楊清珠)
楊丕堅
楊陳葉
楊丕印
楊清琴
楊清燕
楊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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